2006年1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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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遗憾催生一项暖人制度
瑞安检察院建立并实施刑事案件人权保障制度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李翔 吴晓萍

  本报讯  2005年12月21日,在一次执行任务中,被犯罪嫌疑人砍伤的瑞安市仙降派出所协警吴某,意外地收到了瑞安市检察院的《检务公开告知书》。告知书上写明,傅某故意伤害案已被检察机关受理,作为此案的被害人,吴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,也可以申请回避,并对检察机关办案进行监督。
  瑞安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应维新告诉记者,为了使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,在案件受理的3天内,他们都能收到检察院向其发出的告知书。
  告知制度源于3年前的一个遗憾。当时,瑞安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偷逃资金案后,法院判决生效的第5天,受害人才收到判决书,当他拿着判决书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时,早已过了法定抗诉期限。这起案子,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反省:正是对诉讼当事人缺乏有力的人权保障措施,才使得当事人的一些正当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。     
  为此,去年6月,瑞安市检察院从完善诉讼环节的人权保障机制入手,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人权保障制度》的规定。
  这个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:对于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,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三日以内,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、申请回避、陈述意见等权利。如果因为被告知人身份、住址不详,无法告知的,则要记录在案。
  除此之外,人权保障制度还规定,检察人员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,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。被害人未满18岁的,应当听取其法定代理人、监护人的意见;被害人死亡的,应当听取其近亲属的意见。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供的线索和反映的情况,检察人员还应当记录在案,依法查证,并提交法庭。